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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川市行政审批一条龙服务暂行办法
2005-12-02 13:51  文章来源:南川市政府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南川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提高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为办事公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南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一条龙服务是指在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内集中受理并办理各类行政审批申请事项,确保办事公众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各类审批手续的全程服务。

第三条 凡是市人民政府决定纳入中心集中办理的行政审批服务项目的审批服务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实行市政府领导在中心负责协调处理重大疑难审批服务事项和重大投诉事项的制度。

第五条 对进入中心窗口部门的行政审批服务工作实行综合目标考核管理。入驻中心的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配足素质高、业务熟的工作人员,未经市政府同意,不得擅自撤离。凡与群众关系密切的审批事项的部门内设经办机构要全部入驻中心。

第六条 审批服务项目、办事程序(流程图)、申报材料、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办结时限实行公示制。

第七条 进入中心设立窗口的部门,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等审批事项外,其余事项均由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签署《授权委托书》,全权委托窗口审批,原部门不再受理。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等审批事项,实施审批的部门要制定详细的审批流程图,明确每个审批环节的责任人和审批时限。

第八条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加盖部门行政公章的证照,应预先在空白的证照上盖(套印)部门行政公章;其他一律使用部门行政审批专用章。部门的行政审批专用章、领导签名章由窗口保管使用。

第九条 对重大联审事项,由中心受理审查,报市政府同意后,实行特事特办。

第十条 行政审批一条龙服务实行即办件、承诺件、联办件、报批件、否定件分类办理。即办件实行窗口即收即办;承诺件实行限时办理;联办件实行牵头责任部门负责办理;报批件实行受理窗口主送办理;否定件实行受理窗口审核认定办理。

第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的行政审批事项须经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审批的,实行“统一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即牵头责任部门窗口统一受理,在1个工作日内书面抄告相关部门和向中心提出召开联审会议申请,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负责组织召开联审会议,形成会议纪要。联审会议由部门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参加。凡无故不参加的,会后也不及时说明原因或不对该审批事项提出具体办理意见的,视为原则同意联审会议的议定事项。

第十二条 联办件审批实行牵头责任部门全程无偿代理服务。主要联办件分类及牵头部门为:

(一)基本建设项目的联合审批牵头责任单位为市计委;

(二)工业行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联合审批牵头责任单位为市经委;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联合审批牵头责任单位为市建委;

(四)工商登记注册事项的联合审批牵头责任单位为市工商局。

上述联合审批服务的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报批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转报上级部门,并负责及时跟踪办理。

第十四条 中心要加强对窗口工作人员教育培训、严格管理和评议考核,对各部门窗口审批服务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协调和服务。

第十五条 对行政审批中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由市纪检监察部门按《中共重庆市纪委重庆市监察局关于行政审批中违纪违规行为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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