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川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一条龙联合核准(备案)服务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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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12-02 13:49 文章来源:南川市政府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南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一条 为了提高办事效率,优化发展环境,改革技术改造项目审批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南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联合核准(备案),是指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过程中,相关部门对各类备案、核准以及转报事项的联合办理。
第三条 市经委是我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联合核准(备案)牵头责任部门,责任单位为市规划局、建委、国土房管局、环保局、市政局、安监局、卫生局、水利农机局、安监局、 质监局、气象局、消防大队以及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
第四条 市经委窗口受理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联合审批申请事项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开具《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联合审批事项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并抄告相关单位,相关单位在接到《告知书》后,应按规定时限出具审批或审查意见,及时反馈经委窗口和申请人。
第五条 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重庆市)》的规定,对属南川市权限范围内的投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对目录外且国家没有其他特别规定并属于南川市权限范围内的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六条 需核准(备案)的投资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市经委窗口提交申请。
第七条 项目单位报送的项目核准(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经委窗口自收到项目核准(备案)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申报单位。
第八条 对本市权限内的投资项目,市经委窗口受理后,一般项目在10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责任单位联合审结。
第九条 市经委在核准(备案)时,凡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应当书面征求意见。相关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经委窗口提交书面审核意见;没有正当理由逾期未反馈书面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条 对可能影响公众利益的重大项目,市经委在核准(备案)审查时,应采取听证、公告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一条 市经委负责到相关窗口(或单位)帮助项目申报单位办理土地使用、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取水许可、城市规划、水土保持、供水、供电、供气、安全生产、压力容器、工程建设、消防、设备进口以及其它需要办理的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在项目完工后6-12个月内,向相关部门申请专项验收。各专项验收完成后,向市经委申请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投资项目核准(备案)中涉及土建工程部分的审核,参照房地产开发项目联合审批服务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经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南川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承诺时间表
2、南川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办理流程
3、南川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联合审批事项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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