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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川市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工作方案
2005-11-10 11:30  文章来源:南川商委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重庆市商业委员会等17个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打击商贸活动中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以及《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对开展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要求,为严厉打击我市商贸活动中的各类欺诈行为,推动我市商品流通秩序的根本扭转,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原则,通过专项行动,打假并举,打击商贸活动中各类欺诈行为,遏制商业欺诈泛滥的势头,逐步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的反商业欺诈长效机制。
  二、组织机构
  根据市里安排,由市商委牵头,市外经委、市委宣传部、市工商局、市建委、市公安局、市劳动保障局、市质监局、市卫生局、市物价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民银行南川支行、畜牧发展中心、组成南川市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市商委任组长单位,各成员单位任副组长单位,下设办公室在市商委,各成员单位职能科室任办公室成员单位。
  三、工作重点
  打击商业欺诈要集中力量,突出重点,着力整治和打击商业欺诈行为。商业零售企业不规范促销行为,商业零售企业占压,骗取供应商货款行为;服务业违规经营行为;虚构或夸大特许经营品牌,骗取加盟行为;对外贸易领域各类以虚假合同等方式骗取资金和虚开出口发票的行为;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对外投资领域中虚构项目,发布虚假广告和招商信息,无证经营以及超范围经营等行为。
  四、工作任务
  (一)整治商业零售企业的不规范促销行为。对商业零售促销活动进行行业管理,组织商业零售企业宣贯《重庆市商业零售企业促销行为规范》,指导企业自查自纠,加强监督和检查,对本地区不规范促销行为的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引导企业开展规范的促销活动。价格主管部门要对商业零售企业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等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税务部门要对商业零售企业促销活动中的偷逃税行为进行查外;工商行政部门要对商业零售企业从事欺骗性有奖销售、巨奖销售,在促销活动中销售不合格商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商品以及不正当竞争等行为进行查处,并会同有关部门规范商业零售企业的促销宣传。
  (二)整治商业零售企业超期占压、骗取供应商货款的欺诈行为。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对商业零售企业承包与供应商的进货交易行为加强行业管理,在商业零售企业中宣贯《重庆市零售企业进货交易行为规范》,在进货交易活动中推行合同示范文本的使用,对商业零售企业占压供应商货款等不规范进货交易行为的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向社会公告长期占压供应商货款涉及到户数众多,数额巨大的商业零售企业名单,确定重点监控企业。工商部门要对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行为进行查处,研究建立异常变更工商登记事项的预警机制,加强对重点监控企业的监管。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会同工商、税务、公安、银行、质监等部门研究制定有关规定,建立预警机制,预防、查处商业零售企业超合同期限占压或骗取供应商货款的欺诈行为。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以美容美发业为突破口,整治服务业中存在的欺诈行为。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开展行业管理,以贯彻《美容美发为暂行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19号)为契机,指导企业开展以“自律、诚信、发展”为主题的企业自查自纠和行业自律工作,会同卫生、质监等部门重点抓好重庆市《美容美发质量要求》、《美容美发操作规程》《美容美发企业专业登记划分和评定》三个标准的宣传贯彻。工商部门要加强对美容美发广告宣传和市场竞争行为的监管,对发布虚假广告和涉嫌不正当竞争的,依法予以处罚,同时要加强美容美发店内商品的监管,实时发布美容美发店内商品质量监测结果,对不合格商品予以曝光,问题严重的要坚决清除出市场,并查清进货渠道;质监部门要按照有关部门移送的生产源头情况进行彻底追查,依法追究质量及制假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美容美发店虚构原价、促销价格表示无依据或无从比较等欺诈行为进行查处。
  (四)整治和打击商业特许经营中的欺诈行为。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开展对本地区各行业连锁经营中特许加盟发展情况的摸底调查,按照重庆市商委制定的《重庆市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实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制度,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通过备案制度对特许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信息披露进行检查,确定重点监控行业和重点企业。工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特许经营广告的管理,对特许人披露信息不完整、故意夸大投资回报、没有任何风险提示的广告等进行清理。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会同工商部门开展对特许经营展会活动的规范管理,特许经营展会活动,应到工商部门审批,对利用特许经营展会进行商业欺诈的参展企业,工商部门要予以查处,对利用特许经营展会进行商业欺诈的参展企业,工商部门要予以查处。对涉嫌利用特许经营进行欺诈犯罪的要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五)整治和打击对外贸易领域的商业欺诈行为。外经委、税务、工商、质监、外汇、等部门要在外经贸领域发挥各自监管职能,加强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发现欺诈线索的部门要及时向其他部门通报,形成监管合力,制止欺诈行为。要积极推进对外贸易信用体系建设。市外经委要会同税务、等部门在深入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加大力度整治虚假出口低报瞒报价格和低开虚开出口发票的行为。
  (六)整治和打击对外经济合作领域的欺诈行为。市外经委、市工商局、市发改委、劳动保障局、市建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严厉打击对外经济合作活动中发布虚假劳务、工程和招商信息,欺骗劳务人员、施工单位和投资者签订虚假合同以骗取钱财的行为;打击无资质、超范围经营行为,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开展境外就业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外经贸部门要会同建设部门对拥有建筑资质的企业在境外开展承包工程业务中的欺诈行为进行查处;外汇、部门要对对外经济合作领域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欺诈行为进行查处;公安机关要对涉嫌利用虚假外派劳务,境外工程、投资等信息进行诈骗的行为立案侦查。
  五、工作步骤
  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实施。具体时间从2005年9月开始至2006年7月
  (一)动员部置阶段(2005年9月1日—30日)2005年9月15日前召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议,9月20日前召开各商贸流通,企业负责人参加的动员大会,安排部置这次专项行动的重点步骤等。并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电话为:71422434 71430023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5年10月至2006年4月)
2005年10月—11月,各企业按照已出台的规范内容和国家相关法规。开展自查,提出自律措施,上报自查报告报市商委,2005年12月至2006年1月对自查和举报情况进行问题梳理,针对按工作方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和工作任务,采取有力措施,对发现的问题责成企业进行限期整治,对问题严重的要严肃查处。
2006年2月至3月专项行动工作小组对整改后的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对反复出现的问题和情况要继续按职责分工进行整治打击,清理存在的死角,巩固成果。2006年4月,专项行动工作小组研究存在的问题,提出下一步的工作要求。
  (三)总结检查阶段(2006年5月—7月)组织联合督查组,进行检查,接受重庆市的验收。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成立单位要高度重视专项行动工作,认真落实,务求实效。
  (二)强化工作责任,各相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各成员单位加强沟通,了解情况,确保各项整治措施落到实处。建立部门沟通协调机机制。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需要得到有关职能部门的支持配合。市商委要与有关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各单位要建立简报制度,每月向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情况,反映问题,提出建议。
  (三)充分发动群众,营造商业欺诈无处藏身的社会环境。普及防骗上当。提高群众防欺诈的警惕性,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及时解决群众投诉举报,依靠舆论监督曝光处罚典型商业欺诈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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